暴力抗拒查处,法难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玉石矿业公司无证采矿案是怎样?,玩野潮青年2018文化节哪里举行?
发布时间:2022-09-15 1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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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下旬,新疆巴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接到报警,且末县玉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石矿业公司)在且末县阿尔金山塔沙伊矿区(以下简称塔沙伊矿区) )无证开采玉石,将新疆帝格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勘探人员调离合法勘探区域对此,巴州支队连续两次组织相关人员调查玉石矿业公司无证开采行为。
2007年9月,巴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对塔什依矿区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调查,原且末县玉石矿自1999年企业改制后,由玉石矿业公司负责开采,至今已8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2007年8月,且末县国土资源局下发文件通知玉石矿业公司停止非法开采行为,但该公司并没有停止非法开采活动。 为此,巴州支队当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非法开采的矿产品。 2007年9月9日,巴州支队再次接到报警,反映玉石矿业公司仍在开采玉石,将玉石运出矿井。 2007年9月10日,巴州支队组织联合调查组赶赴塔沙依矿区,制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收开采的玉石矿。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被玉石矿业公司田小剑等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拦阻,持钢钎、铁锹、石头抢走玉石,遭执法人员殴打,5名执法人员受伤。
2008年1月16日,巴州支队对此案进行了会审,建议国土资源厅暂停玉石矿业公司塔什依玉石矿采矿权及继续该公司其他采矿权等相关手续。 2008年3月,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没收非法开采的玉石6635吨; 罚五千元。
且末县公安局对田小剑集团的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 2008年4月,且末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罚:对田小剑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 拘留吴邦国成行政七天,并处500元罚款。
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巴州财政局《关于移交罚没物资的函》,巴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组将依法没收的6635吨玉石交巴州财政局拍卖,拍出170.29万元,全部上缴财政。
【分析】本案系侵犯他人采矿权,暴力抗拒执法的无证采矿案件。
且末县玉石矿业公司公然进入他人已经取得采矿权的区域,非法开采玉石资源,驱赶勘查工人,抢夺探矿设备。 此外,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抵制执法,不仅是无证开采案件,也是典型的社会治安案件。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盗窃、抢劫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产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扰乱矿区和勘查工作区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这些法律规定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也是矿业权人和执法人员保护自己的武器。 采矿权人在侵权时举报,申请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在不助长违法者威风的情况下,减少资源破坏和国家、企业财产损失。
在本案中,探矿权人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探矿权人应当维护自身探矿权益,违法当事人进入其合法探矿区域内,妨碍其正常探矿活动的,立即报告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二,在其合法采矿权区域内,违法当事人的非法开采行为已经造成了经济利益的损害。 采矿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非法采矿当事人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损失。 三是且末县玉石矿业公司在执法机关责令停止非法开采后,拒绝停止非法开采,已经具备刑事犯罪要件,巴州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公开追究
司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求大神们推荐